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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規劃
      大連市發布《大連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發布時間:2017-11-01        類別;政策規劃        來源:大連晚報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建設東北亞科技創新創業創投中心,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大連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日前正式印發。
           《政策措施》分八章六十六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措施》的出臺對在全市范圍內營造創新創業良好環境,激發創新主體活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意義。
           《大連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大連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新動能,推進東北亞科技創新創業創投中心建設,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條  支持科技創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制約科技創新發展突出問題,針對科技創新發展新趨勢、新特征、新需求,精準制定政策措施,增強科技創新競爭力。
            (二)堅持重點突破。緊盯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知識產權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轉化、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等重點領域,創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三)堅持更高標準。對標上海經驗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連政策措施比較優勢。
      第二章  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第三條  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未來型與先導型產業發展,用于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科技研發計劃、科技創新基金,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知識產權能力提升。
             第四條  對研發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按照年度實際研發費用支出給予最高30%補助,項目執行期內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條  對研發投入在200萬元以上的重點項目,按照年度實際研發費用支出給予最高30%補助,項目執行期內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對列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的項目,按照年度國撥經費實際到位額度給予最高20%補助,項目執行期內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七條  通過科技創新基金,對高校院所重點學科(研究方向)重大課題研究每年每項支持額度100萬元,連續支持3年;應用基礎研究項目每項支持額度50萬元??萍蓟菝耥椖考败浛茖W研究項目每項支持額度10萬元。   
             第八條  對新獲批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高端創新平臺的單位,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補助,國家相關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對新獲批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單位,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對高端創新平臺定期評價評估結果,對優秀單位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良好和基本合格單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國家重點實驗室等高端創新平臺實行年度考評制度,考評優秀的按照不超過年度實際研發費用支出30%的比例,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
             第九條  對新獲批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創新平臺、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的單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新獲批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的單位,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市相關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在人工智能等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建立的開放式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每年每個研究院最高給予30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對引進的國內外重點研發機構,按照不超過其研發設備投入額30%的比例,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補助。
             第十二條  對新獲批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20萬元補助。對新獲批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0萬元補助。對市級以上孵化器和備案眾創空間實行年度考評制度,考評優秀單位按照不超過上年度運營成本70%的比例,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和30萬元的補助。對新認定的“星創天地”和科技特派團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定期評估為優秀科普基地的單位給予10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分別給予聯盟牽頭單位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十四條  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眾創空間培育的在孵企業或畢業2年之內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每認定一家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眾創空間獎勵10萬元,同一單位年度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補助。對大學科技園實行年度考評制度,考評優秀單位按照不超過上年度運營成本70%的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助。
             第十六條  對市級以上專利運營機構實行年度考評制度,上年度專利技術交易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單位,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助,累計支持2年。
             第十七條  對新獲得大連市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的單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推進核心專利產業化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第十八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產業專利聯盟分別給予聯盟牽頭單位50萬元、30萬元補助。對開展專利導航的單位,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第十九條  對新獲批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單位,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新確定的市級專利保護試點單位,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條  對新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示范、試點的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補助。對新獲得全國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的中小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補助,對列入省、市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的中小學校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補助。
      第三章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資金,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引進和利用國際先進技術成果、技術轉移機構建設與專業人才培育、科技創新券、高校院所大型儀器社會開放服務、龍頭示范性現代服務業企業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企業通過產學研合作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示范項目,按照實際研發費用支出給予最高50%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促進高??蒲性核萍汲晒蚱髽I轉移轉化。高校院所與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分別按技術合同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給予企業10%補助,每項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在連高校院所5%獎勵,每項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主要用于獎勵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部門和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加快引進和利用國際先進技術成果。對新增的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給予100萬元經費補助,對通過國家定期評估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助?;刭徺I外方技術按照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
             第二十五條  大力培育技術轉移機構。制定大連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國內外技術轉移機構在大連建立分支機構,對具備一定規模及服務能力的,給予50-200萬元補助。對新增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補助。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不含大連高校院所)促成國內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本市企業轉化,按技術合同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補助,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六條  培育一批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建立技術經紀人成果轉化備案登記資助制度,在完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一年后,按技術合同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單項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完善科技創新券制度。企業購買技術經紀人培訓、技術戰略規劃、技術搜索、技術評估等技術轉移服務,給予30%補助。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可申請科技創新券。企業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均可報銷科技創新券。
             第二十八條  高校院所提供的大型儀器社會開放服務,按其實際檢驗測試費用的10%給予補助,同一單位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可用于具體工作人員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培育和扶植一批基礎較好、能力較強、業績顯著、信譽優良的龍頭示范性現代科技服務企業。新認定省級以上龍頭示范性現代科技服務企業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
      第四章 支持重點產業、重點產品發展
             第三十條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補助。對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一條  工業設計中心補助。對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的補助。
             第三十二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補助。對認定的大連市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的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額度和技術水平,采取分檔定額的形式,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和800萬元的補助。
             第三十三條  制造業單項冠軍補助。對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全國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或單項冠軍產品,給予100萬元資金補助。
             第三十四條  智能制造項目補助。對企業以自籌資金實施“智能制造”應用項目,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給予不超過15%的資金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十五條  新產品推廣應用保險補助。建立企業新產品推廣應用保險機制,對認定為新產品且自愿參加保險的企業給予保險費率優惠支持。
             第三十六條  新建重點項目補助。對重點行業領域新建的有利于產業轉型升級及產業鏈配套的重點項目,項目投產后,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給予不超過15%的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章 推動金融支持科技創新
             第三十七條  本章所述科技創新企業為經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或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備案眾創空間內孵化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依托大連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機構以及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等子基金。完善間接融資體系,建立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等機制,完善小貸和政府類擔保、再擔保體系,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抵質押融資。
             第三十九條  對支持科技創新企業的金融機構給予風險補償。鼓勵銀行機構向市政府重點扶持的科技創新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和開展投貸聯動業務,對經認定的貸款本金實際損失按50%對銀行機構給予補償,單個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對開展科技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額的20%給予補償,單個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
             第四十條  對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的機構給予補貼。對開展科技創新企業投貸聯動業務的銀行和投資機構,分別按貸款和投資額的1%予以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銀行和投資機構為本地法人或在本地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為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給予獎勵。小額貸款公司按照每年向科技創新企業發放的貸款余額增量給予1.5%的獎勵,每家小貸公司年最高獎勵100萬元。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每年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擔保的在保責任余額增量給予1.5%的獎勵,每家擔保機構年最高獎勵100萬元。對科技創新企業的融資擔保風險按擔保代償損失的20%進行補償,單一法人機構年最高補償500萬元。
             第四十二條  鼓勵大連企業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按照企業上市不同環節給予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的補貼。
             第四十三條  鼓勵大連企業通過并購、借殼等方式上市。企業境內非首發上市,異地收購且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大連或收購大連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購之日起一年內實現扭虧為盈、凈利潤或者總資產規模增長2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200萬元。
             第四十四條  鼓勵大連企業境外上市。企業在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實現融資1000萬美元以上(含首發和非首發)的,一次性給予補貼300萬元。
             第四十五條  鼓勵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按照掛牌環節給予總額不超過140萬元的補貼。“新三板”掛牌企業實現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參照第四十二條給予差額補貼。
             第四十六條  鼓勵企業在“四板”市場掛牌。按照掛牌不同環節分別給予補貼。“四板”掛牌企業實現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的,參照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一次性給予差額補貼。
             第四十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大連科技創新企業的,根據投資額分級對其管理機構給予獎勵。單筆投資額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按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單筆投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單筆投資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超過500萬元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單筆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超過500萬元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超過1000萬元不超過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部分按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筆獎勵資金不超過100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章 促進軍民融合發展
             第四十八條  建立大連市軍民融合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軍民融合的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各相關區市縣(先導區)可根據需要比照市政府相應設立配套資金。
             第四十九條  利用大連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共同設立規模為10億元的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基金。重點用于投資市域內軍民融合產業化項目。
             第五十條  軍隊科研成果用于地方產業發展的或地方科研成果在部隊得到應用的,參照第二十三條執行。
             第五十一條  軍地雙方產品、技術或服務首次應用于對方的,按大連現行首臺套政策獎勵比例再上浮10%給予補助。
             第五十二條  對軍民融合新上的高科技產業化項目,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給予不超過15%的資金補助,最高補貼1500萬元。
             第五十三條  召開軍民融合研討會、論壇、交易會、展覽會及項目路演等活動,給予活動經費20%的補貼,最高補貼額為50萬元。對軍民融合項目參與展覽的,給予展位費20%的補貼,最高補貼額為20萬元。
             第五十四條  優先扶持軍民融合企業上市。對境內外上市的軍民融合企業,在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再上浮10%給予補貼。
      第七章 支持高新區創新發展
             第五十五條  支持高新區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根據高新區發展階段和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市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科學核定管委會的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總額,實行動態管理。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市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數額內,自行確定內部機構的名稱、主要職責、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報市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試行有利于工作開展和發揮人員積極性的管理機制、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形成大膽改革、寬容失敗的干事創業氛圍。
             第五十六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加大市級轉移支付力度,以2017年為基數,對高新區形成的市級財力增量部分全部返還,用于高新區建設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的引導基金設立、科研基礎設施和公共平臺建設、重大項目引進、新興產業培育與創新扶持、人才工作等,在本政策有效期5年內連續執行。
             第五十七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創新創業之都”示范區。落實《遼寧省沈大自主創新示范區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實施方案》,賦予高新區相應的省級行政、經濟審批管理權限,推進“放管服”改革,創建最優創新創業環境。授權高新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金融類企業設立、增設新興產業領域營業范圍等審批管理事項;全市各部門支持高新區對現行各級各類政策的落實并下放行政執法權限。支持高新區與全市各區縣(先導區)協作共建分園,互惠共贏,形成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溢出效應。
             第五十八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創投之都”引領區。構建科技信貸、創業投資、科技保險、融資租賃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務體系。試行風險補償、政府引導基金利益讓渡等措施,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型科技企業及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十九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策源地。市區協力支持智能科技、潔凈能源、生命科學、海洋科技、文化創意等新興產業發展,加大產業鏈和創新鏈構建扶持力度。建立市區兩級財政專項資金聯動機制,重點項目聯合扶持,形成疊加效應。
             第六十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創新及應用科研體系。對高新區內的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國內外重點高??蒲袡C構入駐,市級財力給予補助。
             第六十一條  支持高新區建設科技人才特區。制定有利于國內外人才引進、創業發展、創新激勵、服務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雙千計劃”“十百千工程”“海創工程”“科創工程”“文創工程”等實施,對外籍人員實行綠卡制度。積極爭取對科技人才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收益,按最優惠個人所得稅政策繳納。
             第六十二條  支持高新區企業創新產品本地應用。高新區應編制區內企業優秀產品技術與服務目錄,同等條件下,各級政府依法優先選用;對不具備競爭性條件的產品、技術和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建立首購(首用)風險補償機制和免責制度,對首購(首用)單位給予風險補助。
             第六十三條  支持高新區加大科技項目土地供給。圍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目標與任務,以保證科研用地為原則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市政府在全市城市規劃確定的總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考慮高新區規劃,將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高新區重大科技項目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各政策制定部門負責制定配套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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